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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形态之犯罪中止

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15日  来源: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     http://www.xshdpfzls.com/

一. 犯罪中止的概念、要件和责任
1.概念。犯罪中止,指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。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。
2.要件:
(1)中止的时间性。发生在犯罪过程中。所谓犯罪过程,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。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。如果犯罪已经既遂,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。
①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、赔偿损失的,不能成立犯罪中止。例如甲某把学校电脑偷回家后感到后悔,又主动将电脑放回原处,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,不成立中止。再如,甲某盗窃他人钱财后,感到悔罪,又将被盗钱财、物品寄回给事主的。
② 犯罪过程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,有抢救被害人的表现或者放弃新一轮加害行为的,不是中止。例如,甲某正在用菜刀砍杀妻子乙某时,被邻居阻止,并夺下刀子。事后,在邻居的批评、指责下,随同邻居一起将乙某送医院抢救。乙某没有死亡。因为甲某故意杀人罪已经未遂,所以事后的参与抢救行为不认为是中止。③绑架罪、拐卖妇女儿童罪等行为犯,因为一旦控制住被害人就既遂,其后主动释放被害人的,通说不认为中止而是犯罪既遂后表现。④放火、投放危险物质、爆炸、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施、电力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等危险犯,通常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“具体危险”,就认为该种危险犯既遂。因此在发生具体危险后严重后果前自动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,不成立该种犯罪“危险犯”的中止。但似乎有成立该种犯罪结果加重犯中止的余地。例如甲听说一车间的工人说她“手脚不干净”,便在送去的茶水中投毒报复。投毒后发现搞错不是一车间工人说的,赶紧跑去把有毒茶水倒掉,显然已经发生具体危险但未造成人生伤亡结果。因为已经造成具体危险,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既遂,无成立危险犯中止的余地,但不排除有成立结果加重犯中止的余地。
(2)中止的自动性。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。所谓自动停止犯罪,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,由本人自主地决定停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。
犯罪的撤退,不是犯罪中止。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罪的意图。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考虑犯罪的时机、条件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,待时机、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的,是犯罪的撤退。因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危险性依然存在,不能成立犯罪中止。这里所说的放弃犯罪意图,仅指行为人放弃正在准备或者实行的那个犯罪的意图。犯罪人将来是否又萌生其他的犯罪意图,不影响此次犯罪成立中止。
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,也是它与预备犯、未遂犯区别的标志。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有:①出于真诚的悔悟;②对被害人的怜悯;③受到别人的规劝;④ 害怕受到刑法的惩罚等等。但是,不管出于何种原因,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,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,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。
不过在认定“自动性”时人们有时会发生分歧,从而导致中止犯与预备犯、未遂犯界分的争议。在认定中止犯的自动性时,①不以罪犯有悔悟动机为必要;例如,甲男拦路截住乙女欲行强奸,乙女说,“正来例假不方便,身上有500 元钱你拿去找小姐吧”,甲男拿走钱,放过乙女。虽说甲男因此放弃强奸并无悔过之心,也可认为是自动放弃。不过甲男还构成抢劫罪既遂。②相对于预备犯、未遂犯的“意志以外原因”把握,中国的司法实务和学说似乎更倾向于扩大自动性的认定,即在犯罪过程中未遭遇严重障碍或难以克服的困难的情况下,犯罪人停止犯罪的,认定为自动放弃的较普通。
(3) 中止的客观性。①成立犯罪中止应有放弃犯罪的客观表现。犯罪中止不单是一种良好的愿望,而且具有一定的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。如果犯罪中仅有后悔之意,并无放弃犯罪或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,不是犯罪中止。如,甲毒杀女友乙,见乙中毒后痛苦挣扎心生悔意而离去。结果因为毒药份量不够乙没有死亡。甲知道后也暗自庆幸。甲缺乏中止行动不成立犯罪中止。②放弃犯罪的表现往往能证明行为人具有放弃犯罪主观愿望。行为人放弃正在准备或者实行的那个犯罪,就足以认定具有放弃犯罪的表现。犯罪人将来是否又萌生其他的犯罪意图或实施其他犯罪,不影响此次犯罪成立中止。
(4)中止的有效性。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、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,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。例如张三投毒杀害其妻,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,张三心生怜悯之情,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,其妻未死。张三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,因此成立犯罪中止。如果行为人虽有意停止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,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不成立犯罪中止。假设张三虽将其妻送医院救治,但抢救无效而死亡,因张三的行为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,即缺乏中止的有效性,不能成立犯罪中止。
3.责任,刑法第24条规定,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例如,甲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且无特殊的加重情节,根据刑法的236条,其法定刑范围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假如甲没有造成损害结果,应当免除处罚。即宣告有罪但实际不判处刑罚;假如造成损害结果,则应当减轻处罚,实际判处的刑罚最高不满3年有期徒刑。如果判处3年有期徒刑,认为是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,不妥。
二.中止犯的种类
1.根据中止发生的阶段,分实行阶段的中止和预备阶段的中止。
(1)预备的中止,进行了犯罪预备,再着手实行以前自动放弃犯罪的。
(2)实行的中止。着手实行犯罪以后,自动放弃犯罪的。
2.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,分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。
(1)消极中止;在未实行终了情况下,自动停止继续犯罪,即能有效成立中止。
(2)积极中止,在实行终了情况下,积极有效防止结果发生,即能成立中止。
三.中止犯与预备犯、犯罪未遂区别
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,也是它与预备犯、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。预备犯、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,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。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,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。所以,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:(1) 被害人的反抗;(2)第三者的阻止;(3)自然力的阻碍;(4)物质的阻碍;(5)犯罪人能力不足;(6)认识发生错误等等。例如,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,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,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(强奸)未得逞;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,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:
1.在进行了犯罪准备,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,应当认定为中止犯。例如,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,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,后来放弃杀人念头,把毒药扔掉。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,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。
2.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。在进行了犯罪准备,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,因为情况有变,主动撤退,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,不是中止。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,在白天“踩点”之后,晚上前来行动。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,不便下手,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。这属于犯罪撤退,不是犯罪中止。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,并未放弃犯罪意图。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。再例如,律考试题: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,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,属于犯罪撤退,成立预备犯。
3.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,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,自动停止的,也是自动中止。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(本人不知过期失效)投放到乙某杯中,意图杀乙。后改主意,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。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,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(杀害乙某),但甲某并不知道,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,可成立犯罪中止。
4.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,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,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,而撤离的,属于犯罪撤退,不成立犯罪中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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