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
发布时间:2016年12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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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:被告人贾**于2010年与黑龙江省肇东市的王**相识,二人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共同生活。贾**怀孕后独自回到衡水父母家中,2011年5月,产下一男婴。王**得知此事后于2012年2月来到贾家,欲将贾**母子接往东北老家生活,遭到贾**父母反对,双方发生争执。同年2月13日0时许,被告人贾**想到王**未尽父亲的责任,心生怨恨,为了不让王**接走孩子,也不让父母再为其操心,产生了杀死孩子的念头,遂用手捂住孩子口鼻致其死亡。接受委托后,通过阅卷、会见被告人,调查取证等努力。确定了罪轻辩护方案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。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,公诉机关不抗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