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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: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

发布时间:2017年1月13日  来源: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     http://www.xshdpfzls.com/

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。

《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规定,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,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、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,根据履行职能需要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,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。

《意见》明确了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,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。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,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,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,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,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。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承担案件的组织、指挥、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等工作,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,其他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的组织、指挥下从事具体的办案活动。

《意见》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、职务犯罪侦查、诉讼监督等三类检察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运行机制。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案件,检察官(主任检察官)对检察长(副检察长)负责,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;职务犯罪侦查案件,决定初查、立案、侦查终结等事项,由检察官(主任检察官)提出意见,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(副检察长)决定;诉讼监督案件,检察官(主任检察官)对检察长(副检察长)负责,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,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、检察建议、终结审查、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(提请)抗诉的,由检察长(副检察长)或检察委员会决定。

相关法规:最高检: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、赋予其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

立案标准:最高检: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

司法解释:最高法、最高检及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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